近日,因醉酒驾驶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碌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五名被告人分别被碌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该五名被告人已由碌曲县公安局交付合作市看守所执行。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本院共办理醉驾刑事案件53件53人,醉驾案件数量居刑事案件数量之首,但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情况却屡禁不止,尤其是今年,碌曲县发生两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着惩罚和预防犯罪并重的刑事处罚原则,我院对今年12月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五起刑事案件,经审查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后向碌曲县人民法院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碌曲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不上诉。



检察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他们纷纷表示,自己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但是都心存侥幸,现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都特别后悔,别人都在热热闹闹准备欢度春节之际,自己不仅马上要面临牢狱之灾,而且因故意犯罪而导致的犯罪记录会对自己以及子女的今后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真是“推杯换盏添增喜庆,酒后驾车徒增悲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