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上捡到信用卡,猜对密码并且取到了钱,要知道,这笔“天降横财”可不是随便能取的。11月28日,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完某某、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碌曲县某银行当保安的道某某在碌曲县街道上捡到他人丢失的两张银行卡,随后,道某某在其工作单位的ATM机尝试密码后,发现密码正确,并查看了两张银行卡的余额,遂将这两张银行卡交给其哥哥完某某并告知密码,完某某通过道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在碌曲县县城的3台ATM机上先后12次共取出现金2.95万元。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完某某、道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完某某、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碌曲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每位公民不仅要妥善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特别是中老年人要注意密码保存方式,尽量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更不能贪小便宜盗取他人银行卡中钱款,如果捡拾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该积极寻找失主,或是交给公安机关,切勿因一时贪心遭受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