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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敲警钟 以案释法入人心——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24-03-25 09:35:20 来源:  作者:碌曲县检察院 点击数:

    2024年3月18日,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碌曲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在碌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县纪委监委组织4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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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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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碌曲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挪用公款13笔,共计:40余万元,挪用的公款主要供个人使用。案发后其亲属积极退还未归案挪用的公款3万余元。

法庭调查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全面客观地进行了举证质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举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将案件事实和犯罪动机、手段清晰呈现,逐步还原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全过程。

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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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本案的特点,深刻剖析了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陈某某忘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忘掉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初心使命。公诉人还将职务犯罪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融入到法庭教育中,并深刻指出,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希望参加案件旁听的党员干部能以“身边人”“身边事”为鉴,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还劝告被告人要直面人生错误,正视所犯罪行,“失足并非千古恨,回头依旧满园春”。

最后陈述的权利

    “我曾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应起到带头模范作用,但我却无视党纪国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我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育 ,也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对不起我的家人……”陈某某当庭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碌曲县人民法院对我院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认定。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示

    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拒腐蚀、永不沾,面对权利、职务的考验,决不能超越职权、滥用权利,一定要懂得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亵渎职守,要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切勿以身试法,要以典型案例为戒、警钟长鸣,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