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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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驾、反醉驾,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醉酒驾系列宣传活动

时间:2024-05-21 09:19:52 来源:  作者:碌曲县检察院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公民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预防醉酒驾交通事故,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共同建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14日至5月17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赴贡去乎村、尕秀村、贡巴村、中交一局有限公司、尕海镇政府、拉仁关乡政府、郎木寺镇政府等地开展禁酒驾、反醉驾系列宣传活动。

法治宣传进乡村

5月14日,我院联合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赴尕秀村、尕海镇、郎木寺镇等临近国道、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村落开展禁酒驾、反醉驾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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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进企业

今年以来,我县部分企业人员酒驾、醉驾案件频发,为此,5月15日,我院联合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赴中交一局有限公司开展禁酒驾、反醉驾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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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进单位

我县近两年存在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引发事故情况,对此,5月16日至5月17日,我院联合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赴拉仁关乡政府、尕海镇政府、郎木寺镇政府开展禁酒驾、反醉驾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我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赠送法治小礼包等方式,面对面向群众、干部讲解醉酒驾处罚新规。

同时,宣传干警以我院办理的七起典型事故案例为切入点,详细讲解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警示教育大家以案为戒,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坚决抵制饮酒驾车。

通过开展此次系列宣传活动,不仅加深了群众干部对拒绝酒驾、醉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有效营造了酒后拒驾、平安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下一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加强酒驾、醉驾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宣传活动、延伸宣传触角,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平安碌曲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讲堂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醉驾新规”第十二条的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

2.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罚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醉驾新规”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本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相对不起诉的等。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